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
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:
(一)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;
(二)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;
(三)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;
(四)取得应纳税所得,没有扣缴义务人的;
(五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,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
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。
税务机关为方便管理,通常对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的,一般是要求支付单位统一申报;但是如果某人有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情形的,应当的[按规定自行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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