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别条款失效。
依据 财税[2017]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,2017年7月1日起,本法规附件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》第四十五条第(二)项修改为“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”;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》第七条同时废止。
标签:改征,实施办法,增值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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